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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沈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74********,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吴江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吴江区**镇**路**号)。被告人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17日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4年5月8日被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13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2014年8月,被告人沈某在谢某甲要求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伪造了2本两人的结婚证件。经吴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该2本结婚证系伪造。
    二、买卖身份证件

2017年左右,被告人沈某以人民币40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名为刘某某、照片为沈某本人的C1驾驶证1本。经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该驾驶证系伪造。
    三、诈骗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沈某以投资物业、拿房、房屋装修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谢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324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沈某以投资物业名义,骗取被害人谢某甲人民币95000元。
    2.2016年6月,被告人沈某以拿房名义,骗取被害人谢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
    3.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沈某以装修房屋名义,骗取被害人谢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4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结婚证、驾驶证(照片);

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函复、银行卡交易明细、人口信息查询等;

3.证人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蓉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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