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三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沈红星,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住上海市金山区**镇**号**室。2008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9月6日假释,2014年1月16日假释期满。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红星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沈红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孙某某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550元。具体如下:
1.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沈红星谎称有关系为被害人张某某侄子办理残疾证,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钱款6,500元。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沈红星全额退赔被害人。
2.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沈红星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宋某某生病住院的家属找专家看病、购买“祛痰王”药等理由,从被害人宋某某处骗得钱款3,850元。2019年6月,被告人沈红星退赔被害人2,300元。
3. 2019年4月,被告人沈红星以家人住院急需用钱为由,从被害人孙某某处骗得2,200元。2019年6月,被告人沈红星退赔被害人1,2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孙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沈红星实施诈骗的具体过程。
(二)盗窃罪
2019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沈红星至本区**广场**超市,窃得东阿牌东阿阿胶片一盒、健达巧克力四盒、法克曼点火枪一把,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377.3元。案发后,涉案东阿牌东阿阿胶片、健达巧克力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单位。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沈红星在本区**广场**超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审讯,被告人沈红星如实供述盗窃、诈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某、俞某某证言,证实上海**超市有限公司**路分公司被盗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以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红星摩托车处扣得涉案东阿阿胶一盒,健达巧克力四盒,后将上述物品发还被害单位。
3.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上海**超市有限公司**路分公司提供的配送收货单、验收单复印件,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
4.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被害单位提供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沈红星盗窃的具体过程。
5.被告人沈红星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以及假释证明,证实被告人沈红星年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侦破及被告人到案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红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红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红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红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红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对其诈骗的犯罪事实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红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红星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红星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沈红星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伟彦
检察官助理 欧小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红星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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