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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6时许,被告人沈某甲在溆浦县低庄镇和平宾馆502房间内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了一个小玻璃瓶装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得赃款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海平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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