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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公诉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本人和亲属是公务员、政府部门领导和部队高官身份,以投资、借款等为由,承诺高额回报,骗取被害人信任,借机向被害人大肆诈骗钱款,所得钱款均用于其个人生活支出、经营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其未承诺的用途(均无任何回报收益)。在被害人投资、借款期限到期要求还款时,被告人沈某某继续编造投资其他项目、公司经营不善等理由诱骗被害人继续投资或拖延还款,直至被害人识破其骗局而报案。

经统计,被害人沈某某被骗人民币158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毛某某被骗30万元、蔡某某被骗29万元、赵某某被骗16万元、王某乙被骗88万元、陈某某被骗20余万元、王某乙被骗119万元、杭某某被骗5万元、何某某被骗15万元。

2019年6月5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杭州市西湖区**山庄**苑**幢**楼抓获被告人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手机、账本、受案登记表、民事诉讼材料、工商登记资料、收条、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房产信息及查封情况、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毛某某、蔡某某、赵某乙、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乙、杭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傅  强 

代理检察员:徐霞松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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