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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某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并于2016年2月租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宿舍**室,作为联络接待点,为该组织成员联络、接头提供服务,并传递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有关资料。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发展丈夫张某甲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租房及上述场所查获其用于传播宣扬邪教用途的大量电子文档、音视频资料。经认定,上述电子数据中内容含有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教义和言论的有害信息的音视频资料183个,合计时长893分13秒,电子文档56个,共308.75KB。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人张某甲、闫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笔录;

6、杭州市公安局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处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运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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