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钟某甲等组织卖淫案,李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3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酒店**楼**KTV俱乐部总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号之**房。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7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某甲,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41982********,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酒店****KTV俱乐部营销经理,住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之**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单元**房。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7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8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酒店**楼**KTV俱乐部公关助理,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路**村**栋**房。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7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酒店**楼**KTV俱乐部公关助理,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大道**号**栋**单元**室。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7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钟某甲、张某乙和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17年7月27日和2017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并案审查,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KTV俱乐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酒店**楼,该俱乐部长期存在组织卖淫的情况。该俱乐部的股东为何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各占50%的股份;被告人李某某为该俱乐部的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俱乐部的日常工作;被告人张某甲为该俱乐部的营销经理,王某甲(另案处理)为该俱乐部的公关经理,被告人张某乙、钟某甲均系公关助理。

**KTV俱乐部的营销工作由营销经理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负责,其负责接待客人,并通知陪侍人员进入KTV房间服务;陪侍人员由公关经理王某甲等人负责管理,分三个小组,其中A组由王某甲及公关助理被告人钟某甲、张某乙等人负责管理。陪侍人员提供的服务分为“平台”(只与客人陪喝酒聊天)、“出台快餐”(与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出台包夜”(陪客人过夜,可以发生多次性关系)三种形式,三种形式的服务按不同标准收费,陪侍人员、营销人员、公关人员及俱乐部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2017年1月6日凌晨,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路**酒店**房查获卖淫嫖娼人员钟某乙、王某乙,在**房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刘某甲、王某丙,在**房查获卖淫嫖娼人员陈某甲、孙某某。经核实,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是在**KTV俱乐部的陪侍人员,均由被告人钟某甲直接管理,孙某某当天是由被告人张某甲通知与陈某甲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陈某甲将人民币1100元嫖资交给了张某甲,张某甲通过微信将人民币1100元转给孙某某。

 2017年4月15日2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帮客人梁某某、刘某乙、陈某乙等人订了**KTV俱乐部**房,并帮助刘某乙、陈某乙在**酒店订了**、**客房,准备安排陪侍人员给其二人在**酒店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梁某某、刘某乙、陈某乙等人到了**KTV俱乐部**房后,被告人张某乙带陪侍人员进入房间让客人挑选,被告人张某甲也帮忙介绍,后刘某乙、陈某乙分别选择了徐某某及另外一名女子陪侍。梁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谈好两名陪侍人员“出台包夜”费用,并由被告人张某甲收取相关费用。后刘某乙、陈某乙、徐某某在**酒店房间内被民警抓获。

2017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深圳市罗湖区**村**苑停车场出入口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路**村**栋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小区**栋**单元**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到八卦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移动电话检查取证工作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资料、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某甲、王某乙钟某乙、王某丙、刘某甲、陈某丙、刘某乙、徐某某、陈某乙、梁某某、张某丙、黎某某、雷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钟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乙、钟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