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176号
被告人沈某某沈继斩,男性,1990年**月**日1990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90********xxxx,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住德保县**乡**村**屯**号德保县荣华乡紫巴村隘屯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沈继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2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沈继斩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超标电动车,经过广东省普宁市**路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新河东路丽江骏景门口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沈某某沈继斩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沈某某沈继斩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63.64mg/100ml,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被告人沈某某沈继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信息核查、现场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2.相关照片;3.被告人沈某某沈继斩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毒物鉴定意见、车辆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沈某某沈继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沈继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沈继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沈继斩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颖
检察官助理:刘佳文
(院印)
2021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沈继斩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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