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沈某甲在双某某**小区**栋一家茶馆与朱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被人扯开后,沈某甲持刀捅伤朱某某的腹部,朱某某的妻子孙某某上前拉扯时,被沈某甲砍伤手臂。沈某甲伤人后逃跑,于2020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朱某某、孙某某两人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2.证人王某某、沈某乙、黄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7.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检察官助理:张忠良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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