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0月20日间,被告人沈某某在响水县**区加油站北侧其经营的“**汽车维修店”内,提供场地、桌椅等,供王某某、桑某某、顾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2万元(以下币种同)。2019年10月20日,响水县公安局在响水县**区加油站北侧“**汽车维修店”内当场查获参赌人员王某某等人,收缴赌资417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沈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暂存于响水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桑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松岩
检察官助理:王贝贝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区**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96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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