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街道**村**组。2018年7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射洪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射洪市**路**街小区**栋**单元**楼**号屋进门左手边的卧室里容留吸毒人员付某某、文某某、董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办案民警从遂宁市行政拘留所带至射洪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射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尿液检测报告书等;
证人付某某、董某某、文某某、梁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射洪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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