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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沈祥辉沈某某,男,1983年4月24日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371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郑家寨东金傅寨村173号山东省德州市陵县**村**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贵都花园1-1-602(租住)德州市德城区**花园1-1-602(租住),新街口诚泽园酒店烧烤师。2018年9月9日因妨害公务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祥辉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时19分,被告人沈祥辉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NJ099A鲁******号轿车沿解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前方停车等待信号灯的马吉马某某驾驶的鲁P900JU鲁******小型轿车相撞。被告人沈祥辉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沈祥辉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等物证;2.查获及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沈祥辉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马吉马某某的陈述;5.证人张佳庆张某某的证言;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7.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祥辉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祥辉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祥辉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祥辉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媛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沈祥辉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贵都花园1-1-602,联系电话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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