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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溧阳市**东苑******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溧阳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010号路灯杆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抽取血样后检验,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4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检察官助理席科成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溧阳市**东苑**区**幢**单元**室的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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