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200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5********,汉族,初中,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00时02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粤XKS****号小型汽车在105国道2602公里200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田心隧道)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
经对沈某某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2. 物证;4. 书证;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2019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联系电话:137*******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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