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监利市**乡,户籍所在地**乡**村**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1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娄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娄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鄂D****6轻型普通货车,从监利市**乡出发,前往监利市**镇。同日8时40分许,沈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监利市**镇**村**组路段时,遇刘某某骑行人力三轮车载娄某某在前方同向行驶。沈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左侧追尾撞上人力三轮车后部右侧,造成刘某某、娄某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沈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同救护车将刘某某、娄某某送往监利市人民医院抢救。2019年12月10日上午,沈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主动到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接受调查。2020年4月7日,经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所受伤,损伤程度暂评为重伤二级。2020年8月2日,刘某某因救治无效死亡。监利市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认定,死者刘某某符合头部外伤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娄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娄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6轻型普通货车、新飞牌人力三轮自行车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遗体火化证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利市公安局监公交[2020]法鉴字078号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武福爱[2020]痕鉴字第3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8.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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