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6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6日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步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步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11月份,被告人步某某购买**乡沙沟村上古组一处林坡,在没有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栎树、杂树369棵,用于种植袋料香菇。经鉴定,涉案林木材积达13.94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韩某、韩某某、朱某、步某、李某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步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代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步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于汝阳县**乡**村**组家中;
2.公安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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