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园**号**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8时18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沪B9****挂沪L****挂重型货车沿苏州市相城区望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驿路口右转时,将由东向西直行通过路口的郑某某驾驶的苏E175****电动自行车撞倒,被害人郑某某跌地后被碾压当场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沈某某及所在物流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王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做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玲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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