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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磨山镇****号, 工作单位兰陵县**服务中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洒水车沿兰陵县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国家公园南大门附近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艾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艾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爱民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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