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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受贿案)_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三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6********,汉族,大学文化,曾任盐城市盐都区****、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盐城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花园**幢**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19年4月28日被盐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盐城市盐都区****、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吴某甲、孙某戊、沈某丙等人贿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66000元、美元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吴某甲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四次收受吴某甲贿送的17000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甲贿送的2000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甲贿送的5000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甲贿送的5000元;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甲贿送的5000元。

2.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顾某甲在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四次收受顾某甲贿送的18000元。

(1)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顾某甲贿送的3000元;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顾某甲贿送的5000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顾某甲贿送的5000元;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顾某甲贿送的5000元。

3.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王某甲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王某甲贿送的25000元。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3000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3000元;

(3)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3000元;

(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5000元;

(5)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3000元;

(6)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5000元;

(7)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3000元。

4.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孙某甲在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三次收受孙某甲贿送的9000元。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甲贿送的3000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甲贿送的3000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甲贿送的3000元。

5.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孟某某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两次收受孟某某贿送的10000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某贿送的5000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某贿送的5000元。

6.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苏某某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十一次收受苏某某贿送的55000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某某贿送的5000元;

(2)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某某贿送的5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某某贿送的5000元;

(4)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某某贿送的5000元;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某某贿送的5000元;

(6)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某某贿送的5000元;

(7)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某某贿送的5000元;

(8)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某某贿送的5000元;

(9)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某某贿送的5000元;

(10)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某某贿送的5000元;

(1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某某贿送的5000元。

7.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岳某某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岳某某贿送的50000元。

8.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邵某某在工作调动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十二次收受邵某某贿送的50000元和价值1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邵某某贿送的5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邵某某贿送的5000元;

(3)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邵某某贿送的5000元;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邵某某贿送的5000元;

(5)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邵某某贿送的5000元;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邵某某贿送的5000元;

(7)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邵某某贿送的5000元;

(8)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邵某某贿送的5000元;

(9)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邵某某贿送的5000元;

(10)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邵某某贿送的5000元;

(11)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邵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盐城市****其办公室门口收受邵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9.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徐某某在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两次收受徐某某贿送的10000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某贿送的5000元;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某贿送的5000元。

10.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顾某乙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五次收受顾某乙贿送的21000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顾某乙贿送的5000元;

(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顾某乙贿送的3000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顾某乙贿送的5000元;

(4)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顾某乙贿送的3000元;

(5)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阜宁县****派出所**收受顾某乙贿送的5000元。

11.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陈某某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三次收受陈某某贿送的15000元。

(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送的5000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送的5000元;

(3)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送的5000元。

12.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戴某甲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五次收受戴某甲贿送的40000元。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戴某甲贿送的10000元;

(2)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戴某甲贿送的5000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戴某甲贿送的10000元;

(4)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戴某甲贿送的5000元;

(5)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戴某甲贿送的10000元。

13.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刘某甲在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四次收受刘某甲贿送的16000元。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甲贿送的3000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甲贿送的5000元;

(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甲贿送的3000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甲贿送的5000元。

14.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钱某某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四次收受钱某某贿送的18000元。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钱某某贿送的3000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钱某某贿送的5000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钱某某贿送的5000元;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钱某某贿送的5000元。

15.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董某甲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八次收受董某甲贿送的32000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董某甲贿送的5000元;

(2)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董某甲贿送的3000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董某甲贿送的5000元;

(4)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董某甲贿送的3000元;

(5)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董某甲贿送的5000元;

(6)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董某甲贿送的3000元;

(7)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董某甲贿送的5000元;

(8)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董某甲贿送的3000元。

16.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陶某甲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六次收受陶某甲贿送的31000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甲贿送的5000元;

(2)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甲贿送的3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甲贿送的5000元;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甲贿送的5000元;

(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甲贿送的5000元;

(6)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甲贿送的8000元。

17.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王某乙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四次收受王某乙贿送的20000元。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贿送的5000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贿送的5000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贿送的5000元;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贿送的5000元。

18.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周某甲在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周某甲贿送的27000元。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甲贿送的3000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甲贿送的5000元;

(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甲贿送的3000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甲贿送的5000元;

(5)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甲贿送的3000元;

(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甲贿送的5000元;

(7)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甲贿送的3000元。

19.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孙某乙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四次收受孙某乙贿送的20000元。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乙贿送的5000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乙贿送的5000元;

(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乙贿送的5000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乙贿送的5000元。

20.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孙某丙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孙某丙贿送的21000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丙贿送的3000元;

(2)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丙贿送的3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丙贿送的3000元;

(4)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丙贿送的3000元;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丙贿送的3000元;

(6)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丙贿送的3000元;

(7)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丙贿送的3000元。

21.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张某某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四次收受张某某贿送的16000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贿送的5000元;

(2)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贿送的3000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贿送的5000元;

(4)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贿送的3000元。

22.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陶某乙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五次收受陶某乙贿送的价值2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乙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乙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乙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乙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5)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乙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23.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沈某甲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沈某甲贿送的21000元。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甲贿送的3000元;

(2)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甲贿送的3000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甲贿送的3000元;

(4)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甲贿送的3000元;

(5)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甲贿送的3000元;

(6)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甲贿送的3000元;

(7)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甲贿送的3000元。

24.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蔡某某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4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六次收受蔡某某贿送的21000元和美元1000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某贿送的5000元;

(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某贿送的3000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某贿送的5000元;

(4)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某贿送的3000元;

(5)2017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某贿送的美元1000元;

(6)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盐城市****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某贿送的10000元。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通过邓某某退给蔡某某5000元,实际收受5000元。

25.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李某甲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九次收受李某甲贿送的54000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贿送的6000元;

(2)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贿送的6000元;

(3)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贿送的6000元;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贿送的6000元;

(5)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贿送的6000元;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贿送的6000元;

(7)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贿送的6000元;

(8)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贿送的6000元;

(9)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贿送的6000元。

26.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周某乙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收受周某乙贿送的5000元和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乙贿送的5000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乙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27.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戴某乙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8年4月左右的一天,在**小区家中收受戴某乙贿送的60000元。

28.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阜宁县****派出所**王某丙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8年3月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珠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替王某丙贿送的100000元。

29.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集团有限公司在协调矛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某乙贿送的10000元和价值2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附近的**酒店收受李某乙贿送的10000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乙贿送的价值1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乙贿送的价值1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0.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在协调矛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甲贿送的10000元和价值2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附近的**酒店收受姜某甲贿送的10000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甲贿送的价值2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1.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在团体保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时任经理孙某丁贿送的价值8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丁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丁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2.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盐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甲在其弟弟朱某乙案件办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十一次收受朱某甲贿送的价值17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甲贿送的价值2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2)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甲贿送的价值1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甲贿送的价值2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4)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甲贿送的价值1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甲贿送的价值2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6)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甲贿送的价值1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7)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甲贿送的价值2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8)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甲贿送的价值1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9)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甲贿送的价值2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0)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甲贿送的价值1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甲贿送的价值2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3.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危化品监管、消防管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贿送的10000元和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魏某某贿送的5000元;

(2)2018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魏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魏某某贿送的5000元。

34.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在白酒销售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十二次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6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5)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7)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8)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9)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0)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1)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严某某贿送的价值1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5.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盐城**农化有限公司在消防检查、行政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九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黄某某贿送的价值4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4)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6)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8)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9)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6.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吴某乙的亲戚吕某某在工作调动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5月左右的一天,在**小区家中收受吴某乙贿送的50000元。

37.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江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处理纠纷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周某丙贿送的35000元。

(1)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丙贿送的5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丙贿送的5000元;

(3)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丙贿送的5000元;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丙贿送的5000元;

(5)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丙贿送的5000元;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丙贿送的5000元;

(7)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丙贿送的5000元。

38.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在处理纠纷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贿送的价值1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39.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沈某乙贿送的15000元。

40.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查处案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贿送的10000元。

41.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盐都区****的职务便利,为盐城市**娱乐会所在协调处理经济纠纷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0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十九次收受该会所投资人梁某某贿送的100000元。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2)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4)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6)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7)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8)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9)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10)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1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12)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1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14)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15)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16)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17)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18)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5000元;

(19)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家楼下收受梁某某贿送的10000元。

42.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阜宁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粮食仓储有限公司、江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在加快办案进度、赃款发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三次收受李某丙贿送的150000元。

(1)2016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其妻子郭某某收受李某丙贿送的50000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丙贿送的50000元;

(3)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丙贿送的50000元。

43.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丙在协调矛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及利用阜宁县******、阜宁县**政府**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沈某丙在执行标的物处置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十一次收受沈某丙贿送的230000元和价值41000元的五张80版“猴票”。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江苏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某丙宿舍收受沈某丙贿送的价值41000元的五张80版“猴票”;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丙贿送的20000元;

(3)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丙贿送的10000元;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丙贿送的20000元;

(5)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丙贿送的10000元;

(6)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丙贿送的10000元;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丙贿送的20000元;

(8)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丙贿送的10000元;

(9)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丙贿送的100000元;

(10)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丙贿送的20000元;

(11)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丙贿送的10000元。

44.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姜某乙在其儿子姜某丙招警考试体能测评、体检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4月的一天,在**小区家中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乙代姜某乙贿送的200000元。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送给董某乙价值9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超市卡。被告人沈某某实际收受董某乙贿送的105000元。

45.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的职务便利,为盐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戊在阜宁县**工程审计决算、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孙某戊贿送的305000元和价值3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戊贿送的5000元和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2)2012年国庆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戊贿送的300000元;

(3)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戊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4)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戊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戊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6)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戊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7)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戊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出赃款843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邮票等物证;

2.被告人沈某某任职文件、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甲、孙某戊、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佳

2019年116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建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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