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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94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夺罪、诈骗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等地先后诈骗他人钱财9起,诈骗数额共计1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6日19时,被告人沈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圣级面馆以购买面食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信任,后谎称通过微信换取现金1000元为由,后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现金1000元并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12日9时,被告人沈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一小区农业银行门口搭乘被害人周某某的五菱车后,向被害人周某某谎称其包红包需要现金700元,后骗取被害人周某某700元现金并逃离现场。

   3.2020年3月13日17时,被告人沈某某在平阳县萧江镇通过搭乘残疾车的方式取得被害人陈某某分信任,后谎称需要现金,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分现金4800元并逃离现场。

    4.2020年3月15日23时,被告人沈某某在苍南县马站镇通过搭车方式取得被害人颜某某信任,后谎称通过现金换取支付宝内500元,骗取被害人颜某某支付宝转账500元并逃离现场。

    5.2020年3月16日11时,被告人沈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沪山东路103-105号排挡内以消费方式取得被害人黄某某信任,后谎称通过现金换取对方支付宝内钱款,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支付宝转账900元并逃离现场。

    6.2020年3月17日11时,被告人沈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通过搭乘三轮车方式取得被害人庄某某信任,后谎称需要现金250元,骗取到被害人庄某某现金250元并逃离现场。

    7.2020年3月18日22时,被告人沈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苗某某农家菜小吃店以消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信任,后谎称要用现金换取对方微信内现金3000元,骗取被害人蔡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并逃离现场;

    8.2020年3月21日22时,被告人沈某某在苍南县炎某某故意搭乘被害人冉某某的滴滴车,后谎称手头需要现金300元,骗取被害人冉某某300元并逃离现场。

    9.2020年3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苍南县桥墩镇玉门路12号雷记副食品店通过消费、闲聊等方式取得被害人雷某某信任,后谎称朋友结婚需要香烟并以支付宝支付有延迟功能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雷某某硬壳中华香烟4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4条硬壳中华香烟价值1550元。

    二、盗窃罪

2020年1月20日凌晨4时,被告人沈某某在瑞安市尚都洗浴中心洗完澡后,盗走被害人方某某放在身上的iphonex手机,后将该手机卖至瑞安一手机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75元。

    2020年3月27日,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许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分、颜某某、黄某某、庄某某、蔡某某、冉某某、雷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6.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又在公共场所内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检察官助理:郑策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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