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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汲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住山东省莒南县道**乡**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汲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集装箱货车沿G204线由西向东行至G204线279KM+600M(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胜利加油站路口)处,与郁永生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相撞,致鲁******/鲁*****挂号重型半挂集装箱货车损坏,郁永生当场死亡。汲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2、书证;3、乙醇检验报告一份;4、呼气单、血样提取登记表;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6、鉴定委托书;7、司法鉴定意见书;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11、机动车信息查询;1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3、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但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业宗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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