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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458号

被告人汪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6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里街**号。2012年11月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2014年11月1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至12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拱墅区锦文雅苑17幢1单元2204室,被他人以网络博彩的名义通过在线充值的方式,多次骗走合计291000元。经查,其中166000元于同年12月28日被转入邱某某(已判决)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同日,被告人汪黎某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指使邱某某以柜面取现形式将被害人王某某的166000元连同账户内余款共计455000元取走。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汪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14日,被告人汪黎某退出赃款16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相关清单、银行流水、谅解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黎某、同案人员邱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黎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汪黎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汪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幸 

检察官助理:杜倩楠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黎某现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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