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党员,住山东省曹县**镇前汪楼**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9年7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兰考县固阳镇范楼村村民徐某某驾车在兰考县城关乡王庄村国道上,与刘某某乘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车祸,后刘某某医治无效死亡,后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徐某某多次与刘某某家属沟通协商未果,徐某某担心被判刑,多次找人进行协调。2018年10月,山东曹县的姜存哲将汪某某介绍给徐某某,汪某某称认识领导,可以花钱解决,保证徐某某不受刑事处罚。以找人给徐某某协调为由,三次诈骗徐某某人民币19万元。2019年5月28日,汪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2020年7月13日,汪某某家属与徐某某达成协议,退还被骗款1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汪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协议书。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姜某某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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