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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钢珠2.9公斤,2017年10月5日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一把,2017年10月在河南三门峡工地上找到枪管一根、在河南三门峡地摊上购买激光瞄准镜一个,2017年11月在十堰火车站地摊上购买枪托一个。2018年正月,汪某某在家将枪管、射钉枪、激光瞄准镜、枪托进行拼装,制作射钉枪一把。2020年8月27日,民警在汪某某家查获射钉枪一把,7.8mm钢珠395粒、6.8*18-6(S3黑)射钉弹392粒、6.8*11-5(S1红)射钉弹88粒。经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汪某某家查获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系改制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射钉枪、射钉弹、钢珠;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淘宝截图等书证;3.证人段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6.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拼装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

检察官助理:朱金娥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570****,0719-4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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