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幼儿园**,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汪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编造其因与被害人崔某某(男,28岁)发生性关系后怀孕,需要堕胎、堕胎后需要旅游散心的虚假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崔某某(男,28岁)人民币17600元,崔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汪某某转账后将其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2019年3月,被告人汪某某重新添加被害人崔某某微信好友,编造其已告知父母堕胎一事,以其父母要与崔某某见面相威胁,向崔某某索要人民币42000元,崔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汪某某转账后再次将其删除微信好友并更换电话号码。
2019年9月2日至3日间,被告人汪某某通过查找获知崔某某新的电话号码等信息,采取电话和微信联系言语威胁、在被害人住处附近逗留、向被害人发送其妻子电话等方式,欲向崔某某、崔某某之母丁某某(女,50岁)索要人民币60000元,后崔某某约汪某某到**镇**村村委会解决并报警。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汪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出行记录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