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因接单地下六合彩码单,于2017年12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人民币。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路**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路**号。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8月6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接单地下六合彩码单,于2017年12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贰仟元人民币。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聂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8月9日、2018年10月22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19日决定延长审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汪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等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并将销售的地下六合彩码单一部分由自己吃单,一部分报给上线卢某某、曾某甲(又名曾某乙)。其中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7年12月16日,汪某某报给卢某某的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共计人民币192210元;从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2月16日,汪某某报给曾某甲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共计人民币411600元。另在2017年5月至11月,汪某某向袁某甲销售了共计111005元钱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向被告人聂某某销售了7万余元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并给聂某某以平码3%、特码10%的比例返利。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聂某某以手机微信方式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给曾某丙、王某某、袁某乙等人,聂某某收单后将数目全部以手机微信的方式报单给汪某某,聂某某销售的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共计人民币70725元。其中在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聂某某非法销售至少16000元的地下六合彩给袁某乙,销售30970元钱的地下六合彩给曾某丙;在2017年11月期间,聂某某非法销售23755元钱的地下六合彩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贰部;2.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3.证人袁某甲,袁某乙,曾某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汪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汪某某、聂某某共同销售的地下六合彩码单的犯罪中,被告人汪某某、聂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汪某某联系电话:1397394****;聂某某联系电话:1827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袁某甲,袁某乙,曾某丙,王某某。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汪某某人民币20万元,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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