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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住赣县区**镇***村**组**号。2010年5月21日因抢劫罪被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赣县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汪某某借开其姐姐汪某英的一辆红色大众保罗小轿车(车牌号:赣B****2)停靠在赣县区**镇太阳坪路边,其在轿车内容留卢某龙(另案处理)、曾某某、卢某输(另案处理)通过烫吸方式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卢某输、曾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20201111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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