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03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苏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417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八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97.6mg/100ml。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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