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1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家住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无证驾驶一辆黑色无牌豪爵二轮摩托车从欧神诺陶瓷公司下班后右拐进入206国道,沿206国道右侧由北向南行驶至昌南新区洪源镇孙家山“广陶建材”路段(1499KM+50M附近)时,撞上前方同向步行至此的被害人丁某某,致二轮摩托车侧翻,造成两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二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汪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双梅
检察官助理:郑梁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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