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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六安市舒城县**乡**村**组。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肥西县S44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7km+280m处附近,碰撞到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甲,发生致汪某某、刘某甲受伤,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

经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汪某某应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梦微

检察官助理  付  彤

                                2020930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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