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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姜某某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住宅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1年6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 000元。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1月10日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赌博,于2014年1月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姜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2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6年3月左右,鲍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另案处理)通过挂靠杭州千岛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配水顶目(以下简称**公司)的**便道修建工程。其间,因鲍某甲在项目部向葛**公司强行索要其虚增的工程款而发生打架事件,鲍某甲和公司人员吴某甲均受伤被先后送至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得知鲍某甲被打伤在医院治疗后,在项目部参与谈判的余某甲、王某甲、余某乙、沈某某、鲍某乙、童某某、詹某甲(均另案处理)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和被告人汪某甲、姜某某等人纷纷相互串联并赶往医院聚集。当发现**公司的吴某甲、李某甲也在医院,鲍某甲伙同童某某、王某甲、沈某某和被告人汪某甲、姜某某等人不顾现场民警的管理和阻止,在急诊室内追打李某甲。现场处警民警将双方人员分离并把吴某甲、李某甲安排到急诊室另一侧后,童某某、王某甲和被告人姜某某等人仍在医院内继续四处寻找李某甲,随意进出医院抢救室、急诊室,直至增援警力赶到才控制现场秩序。稍迟赶到现场的詹某甲仍不服民警的现场管理,叫嚣不肯罢休,对民警进行推攘并致民警受伤。迫于以鲍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的威吓,吴某甲、李某甲放弃治疗连夜逃离淳安。

被告人汪某甲、姜某某伙同鲍某甲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非法聚集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及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随意进出抢救室、急诊室,随意哄闹吵闹,导致公安机关正常执法受阻,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混乱,医院工作人员及病人心理恐慌,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就诊记录,就诊清单,治安案件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孙某某、黄某某、邹某某、余某丙、余某丁、胡某某、方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方某甲、李某乙、方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甲、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童某某、沈某某、王某甲、汪某乙、詹某乙、余某甲、余某乙、鲍某乙、吴某乙、詹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汪某甲因王某丁向其借款10万元未及时归还,向王某丁讨债未果后,指使被告人姜某某至位于淳安县**乡**村**号的王某丁父母王某戊、余某戊家中讨债,并指使被告人姜某某强行入住被害人王某戊、余某戊家中达十多日,严重干扰被害人王某戊、余某戊正常生活。后被害人王某戊迫于压力与被告人汪某甲协商帮王某丁分期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己、王某庚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戊、余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甲、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汪某甲、姜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姜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姜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2013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押于杭州市桐庐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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