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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76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81********,汉族,小学学历,安徽省霍山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东西溪乡**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栋**号。因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汪某某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2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5月13日再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6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3日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于2014年7月9日借陶某某(已判)之名注册成立重庆易仟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该公司。2014年10月起,其在已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形下,伙同陶某某(已判)、王某某(已判)、聂某某(已判)、崔某某(已判)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新华国际27楼以重庆易仟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类似互联网“P2P”形式的“易投”业务,在经营过程中汪某某等人以承诺定期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虚构投资标的等方式,采用发宣传册、打广告等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5.58万元,并将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4年12月,为躲避债务而逃逸,致使非法集资款207.45万余元无法偿还。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汪某某经网上追逃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材料、交易明细、退还客户资金表、个人信用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易仟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投资标的等方法非法集资207.4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全龙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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