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农场**管区**号,住福建省云霄县**农场**管区**号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被告人汤某某将一批假烟烟丝及水松纸藏放在云霄县**开发区**管区**号**栋***安置房内,伺机销售牟利。同月27日,该窝点被省市县联合打假队查处,当场缴获烟丝34件(30KG/件)、烟丝1包(25KG/包)和双色水松纸4盘。经鉴定,上述涉假物品价值人民币51543.75元。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云霄县**农场*管理区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和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51543.7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伟凌
检察官助理李诗怡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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