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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76********,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街道**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玉塘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福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汤某甲系深圳市****有限公司生产主管,2019年3月13日上午,安排公司员工阳某甲、曹某某一起在公司厂房房顶修理漏水,后阳某甲不慎从房顶坠落,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汤某甲三人都不具有高空作业资质,且汤某甲未能督促曹某某和阳某甲二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佩带安全防护用品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 年 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福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保证人文某某,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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