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8〕14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路**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1月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日至11月5日临时羁押于伊宁市看守所,同年11月7日押回德州市看守所,同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3月6日、5月18日两次退回乐陵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乐陵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8年5月6日、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对被告人汤某某做***鉴定,于2018年8月1日决定中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1月23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汤某某欠有大量外债,因多次未执行法院判决被列为失信人。2016年12月份,汤某某在乐陵加工枣期间认识了同在乐陵加工枣的新疆枣农孟某某人,其虚构能利用“邮政买卖惠”平台高价销售枣的事实,使孟某某人信以为真,产生错误认识,将加工好的新疆大枣交由汤某某处置,汤某某先后将枣存放至庆云县宏阳冷库、泰安肥城、南京、济南匡山冷库存放,并以所存的枣为抵押从匡山冷库借款639400元。期间孟某某人一直追着汤某某要枣,汤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以合伙的名义让孟某某人在新疆入股开公司来掩盖自己不想归还枣的事实。直至2017年10月初,汤某某不仅没有将枣进行售卖,反而让匡山冷库老板李某某将枣尽快卖掉用以偿还自己的借款,致使孟某某人的枣损失殆尽。经鉴定,涉案的48.97吨新疆灰枣于鉴定基准日的市场批发参考价格为人民币414263元。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新疆伊宁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乐陵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某某
2018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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