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21日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医院东门自建房门口盗走被害人赵某某一辆黑色绿佳牌两轮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19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幼儿园门口盗走被害人胡某某一辆红色小刀牌两轮电瓶车。
3.2019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街里面的楼梯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辆白色小牛牌两轮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玲玲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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