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9********,白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大理市**镇**道**宿舍**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9日、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同车搭载陈某某),沿沪瑞线由祥云县**镇往**镇方向行驶,驶至**线K3056+7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所驾车辆右前部与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69km/h(事故路段限速40km/h);死者张某某符合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事后,被告人汤某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丧葬费用人民币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立案文书、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琼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祥云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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