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付某强(又名付某兵),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周口市淮阳区****职工,出生度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现住周口市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强醉酒驾驶号牌为豫P****的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周口市淮阳区**路与**乡**路**路口**饭店附近时,与停放此处的号牌为豫A****的轿车发生碰撞。经检测,被告人付某强到案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图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胡大江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强现被羁押于周口市淮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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