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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9年**月**日(农历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5日凌晨,牟某某邀约被告人汤某某和唐某某、张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张某乙、范某某、谭某甲(三人均系未成年人)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拉斯维加斯酒吧门口集合准备斗殴。同日0时30分许,被害人谭某乙、杨某某与朋友谭某丙从拉斯维加斯酒吧门口出来,因汤某某方有人向谭某丙搭讪,谭某乙、杨某某二人上前制止,汤某某与谭某乙、杨某某遂发生口角,随后汤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殴打杨某某、谭某乙,与汤某某一起的范某某、谭某甲、张某乙、唐某某、张某甲等人见状,也持砍刀、木板或空手分别追逐谭某乙、杨某某,并对谭某乙实施砍打,致使谭某乙左上肢等多处受伤。经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汤某某在三峡监狱被公安民警押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指认现场照片、门诊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谭某甲、张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万州公鉴(临床)[2017]0246号);

6.辨认笔录、辨认视频截图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双鹏

2020 年4月7 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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