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明某某**公司职工,现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住福建省明某某**镇**幢**梯**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5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闽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明某某**路**大酒店门前路段往明某某**医院方向行驶,行至明某某**路**号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241mg/1OOml,并于20时30分将被告人汤某某带至明某某总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3 月16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04.87mg/lOOml。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汤某某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3月25日,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4. 2O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明某某公安局提取、出具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雄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某某**镇**幢**梯**室,联系方式:1325509****。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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