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2月被邛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7月被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犯强奸罪,于2010 年3月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3 年3 月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 年6个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5日晚,被告人汤某某在邛崃市羊安镇上龙街1号“重庆特色鸡火锅”饭店外,将黄某甲停在饭店外的一辆自行车盗走。
2、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邛崃市羊安镇黄塔街356号“水浴足韵”按摩店内,将该按摩店房间内唐某某一挎包里面的4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5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邛崃市羊安镇上龙街204号“晨颖养生”按摩店内,将该按摩店休息间内黄某乙的一女士挎包盗走。
4、2020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邛崃市高埂街道办华会村8组一西瓜棚内,趁人不备,将西瓜棚内曹某某黑色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诚
检察官助理:杨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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