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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汤某祐,英文名TANG,KUN-YU,男,1986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104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国台湾省彰化县**镇**里,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号,2018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6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5日被害人马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村**苑**号楼**门**号的家中接到诈骗电话,在2016年11月26日和28日被诈骗110万元。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汤某祐由台湾入境,后在广东省广州市使用本人台湾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汤某祐在明知其银行卡内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城南支行取走含有涉案资金的共计19万元。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汤某祐再次由台湾入境时,被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代永亮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祐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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