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汤国连,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国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由鲁某某(另案处理)出资成立长沙**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汤国连担任法人代表。下设若干分公司,汤国连为其中一分公司负责人。2014年10月,长沙**有限公司与湖南**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成为湖南**有限公司会员单位,为平台发展客户。分公司负责人带领若干业务员购买大量手机号码,利用社交媒体加好友的方式开发客户,拉客户进直播间听讲师讲课,宣传**平台。引诱客户至**平台入金投资再由业务员或负责人扮演讲师,引导客户反复操作、反向操作,让客户亏损。客户手续费与亏损金额进入**平台后,由**平台扣除部分手续费后返还给鲁某某,鲁某某扣除其本人提成后分给汤国连,汤国连负责其下属业务员的开支及提成。期间,汤国连所负责分公司共计骗取3424034.04元。其中,被害人罗某某被骗184610.31元、被害人秦某某被骗76256.9元、被害人石某某被骗16071.49元。
2016年9月,张某某(另案处理)发展谢某某(已判决)操作“一分钱纸币”项目,谢某某邀请被告人汤国连共同经营该项目,约定开支和费用均摊,利润平分,雇佣王某乙、鄢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决)、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经理组织各自团队内业务员将不特定客户拉入微信、QQ等社交媒体,引导被害人到张某某等人安排的YY语音课堂听取通过虚假包装的讲师讲课,并派人在群内冒充其他投资者“做托”烘托气氛,极力推荐YY语音课堂内的讲师,不断鼓动投资者入金购买“一分钱纸币”产品,诱使被害人在均价70-80元的价格买入后,将产品价格连续跌停至均价三、四元左右,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汤国连和谢某某团队共同骗取被害人购买金额至少17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协议、汤国连银行交易明细、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寻某某、张某乙、同案犯鲁某某、谢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罗某某、秦某某、石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国连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国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两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国连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娟
2019年7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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