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镇**村**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3月27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6月20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4月15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东莞市**镇**区**网吧内趁被害人欧某某在电脑桌前熟睡之际,扒窃被害人放在身上的一部浅蓝色华为nova2手机(约值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日汤某某在东莞市**镇**派出所内被抓获归案。破案后,未能起获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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