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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敲诈勒索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12021993********,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

2020年5月12日开始,被告人池某某多次以在**群、**群、**群等QQ群发布被害人刘某某裸体照片、卖淫信息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30000.00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要钱款人民币30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池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李佳慧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池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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