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88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0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粤A1****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凤凰北路75号(广州市花都区罗仙路进曙光路东185米)时,与粤A3****号牌小轿车相互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发现被告人池某某有酒后反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池某某血液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8.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池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罗素君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64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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