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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阴某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吕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661号 

被告单位江阴**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某甲。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女,34岁,江阴**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0********,汉族,高中文化,江阴**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法人,住江阴市**街道**村**垫**号。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兴益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3日告知了被告单位江阴兴益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同年9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甲于2016年至2018年8月,在经营被告单位江阴**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被害人于某某、董某某、郭某某、宋某某等2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2018年9月10日,经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事处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吕某甲仍采用关闭手机、逃匿至安徽省当涂县的方式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被告人吕某甲于2019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发破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欠条、工资明细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吕某乙、吕某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董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甲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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