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在屏南县**镇**村**号,住屏南县**镇**弄**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江某甲返回屏南县**镇**路**号租住处并上楼时,遇到被害人张某某在二楼楼梯处泼洒洗手废水,楼梯下方的江某甲被废水泼溅到身上,由此引发双方争执,后双方肢体冲突并互殴。期间,被告人江某甲用拳脚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右颞部、枕后部、右胸中下部、右背部、右大腿上段外侧、左膝前外侧等多处损伤;张某某也持木棍殴打江某甲并致其多处受伤。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致其右侧第5、6、7肋骨骨折,其中右第5肋骨见两处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江某甲的伤情则属轻微伤。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江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扣押的木条、垃圾桶等物证;
2.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害人体表照片等书证。
3.证人甘某某、江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怀清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证人名单壹份。
3.木条贰根、垃圾桶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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