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07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蓉城镇**小区**号。江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江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青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723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江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吴某甲、吴某乙、许某某赔偿款人民币34万元,江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6月20 日,该判决生效。后江某乙无完全履行能力,被告人江某甲应当履行连带赔偿责任,经青阳县人民法院多次电话、短信告知,仍不履行。2019年11月7日,12月26日,江某甲因未履行连带赔偿责任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扣划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205元。
经查,2019年7月,江某甲为其儿子江某乙房屋装修支付人民币5486元;给付其朋友欧某某人民币共计8000余元。另江某甲通过中国邮政银行青阳支行办理的尾号0468银行卡账户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接收蓉城镇青山村虹山头林场道路履约保证金3000元;2020年1月22日接收蓉城镇青山村村委会支付的农村旱厕改造资金52800元;2020年1月23日接收蓉城镇人民政府支付的青山新城电瓶车棚基础工程款14295.83元,以上项目江某甲均有获利,但未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赔偿义务。
2021年1月11日,江某甲、江某乙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江某甲支付对方30000元,余款按期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青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青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青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银行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董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丽丽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蓉城镇**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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