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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江某乙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66********,汉族,文盲,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12年4月6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4月9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600元。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199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自2019年秋至2020年3月先后七次共同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二轮车2辆及电动车电瓶、拖拉机电瓶。经鉴定,价值共计2395元。

2020年3月18日,江某甲、江某乙在济南市济阳区太平街道河涯头村盗窃衣服二件,被群众当场抓获。

江某甲自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盗窃手机和现金、香烟价值共计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

2.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3.视频资料。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证人盛某甲、赵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6.被害人孟某某、盛某乙、江某丙等人的陈述。

7.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怀初成

检察官助理:赵玲洁

2020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江某乙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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