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海城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9月03日至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某某于2017年左右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在位于海城市析木镇龙凤峪村王家街后山北山砍伐原有植被后种植玉米至2020年案发,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3亩。经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调查鉴定意见书鉴定:调查地块种植玉米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3.5亩,其中包括:1、种植玉米占用国家公益林面积为8.1亩,其中占用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林种为未划分林种林地0.5亩;2、种植玉米占用商品林面积为5.4亩。3、调查地块种植玉米,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未丧失林业种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调查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德玉
检察员助理:张适麟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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